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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丹斯克银行



 

案件编号: #1:22-cr-00679

提交日期: 2022 年 12 月 13 日

法院: 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

原告: 美利坚合众国

被告: 丹斯克银行


  • 案例信息: 丹斯克银行于 2007 年收购了总部位于芬兰的桑波银行,包括桑波银行在爱沙尼亚的大型业务。 收购桑波银行后,丹斯克银行继续开展这项业务,因为它知道这是桑波银行爱沙尼亚业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居民投资组合(又称 "NRF")是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最赚钱的业务,占整个债券期 内所有利润的 50%。丹斯克银行使用美国的机构和银行账户来处理交易,因为它知道许多非居民投资组合的客户是用美元支付的。到 2013 年 12 月,丹斯克银行意识到 NRP 构成了高风险,因为其许多客户居住在高风险地区,经常使用空壳公司隐瞒其最终受益所有人或交易发送方或接收方的身份,并通过美国银行开展不正当业务。 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的一些政策和做法使得 NRP 客户可以在没有适当尽职调查或监督的情况下 开立账户并进行交易。这些政策和做法包括:允许代表从俄罗斯和其他国家开立 NRP 客户账户,而无需向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提交开户文件;允许金融中介机构(如爱沙尼亚境外不受监管的货币服务企业)开立账户;以及为 NRP 客户的代表开立账户。至少在 2014 年 2 月,丹斯克银行通过内部检查发现,一些 NRP 客户参与了非常可疑且可能非法的交易,包括通过美国进行的交易。与此同时,丹斯克银行也意识到,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所采用的反洗钱计划和做法并不 符合其要求,也不适合应对与 NRP 相关的风险。丹斯克银行 NRP 的客户在不同的美国银行进行了大量美元交易,所有这些银行都是位于纽约南 区的联邦保险金融机构。为了在美国银行和美国银行 3 开立账户,并在 2007 年至 2016 年间为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代表其 NRP 客户促成的约 1600 亿美元的交易提供便利,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对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的反洗钱合规计划、交易监控以及有关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客户及其风险状况的信息进行了虚假陈述。


  • 原告论据:

  1. 从 2007 年丹斯克银行收购桑波银行到至少 2013 年 12 月,丹斯克银行一直知道监管机构对 NRP 和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的业务和反洗钱行为表示担忧。2007 年,俄罗斯中央银行("CBR")致函丹斯克银行,称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与 "海外和英国 "客户进行的 "来源可疑 "交易每月高达数十亿卢布。银行监管局解释说,虽然这些交易看起来像是货物付款,但这些货物从未越过边境,而且据银行监管局称,"很明显,无论是货物、证券还是服务在现实中都不存在"。"中央银行可以得出结论,"上述交易是纯粹形式的洗钱犯罪活动,包括洗钱。

  2. 在 2013 年 12 月开始的一系列电子邮件中,身为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高级雇员的举报人在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和丹斯克银行内部提出了 NRP 客户涉嫌提供虚假账户文件、使用空壳公司以及可能参与洗钱的问题。举报人的结论是,就 NRP 而言,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 "本身可能已犯下刑事罪行,......很可能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定"。丹斯克银行也没有向任何政府机构或美国银行披露举报人的指控,直到 DFSA 在 2017 年底要求提供与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反洗钱问题相关的信息,尽管在此之前已经明确发现了 NRP 内部的可疑活动。

  3.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在回答 U.S. BANK 1 提出的问题时始终提供了不准确的、欺骗性的 NRP 信息。2008 年 9 月,U.S. BANK 1 到访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进行例行合规检查,讨论 NRP 和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的合规措施。U.S. BANK 1 的内部笔记显示,在这些会谈中,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的两名反洗钱雇员和一名客户经理 在许多问题上误导了 U.S. BANK 1,包括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在莫斯科没有代表处、所有开户 客户都必须在爱沙尼亚与客户面对面会谈、客户业务文件以及爱沙尼亚丹斯克银行禁止客户使用 "休眠 "的英国公司。

  4. 根据 CRO-1 的电子邮件,丹斯克银行与丹斯克银行已经建立合作关系的 U.S. BANK 3 联系,希望为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开设一个美元账户。DANSKE 银行向 U.S. BANK 3 谎报了其申请新账户的原因,并且没有将 U.S. BANK 1 对 NRP 的担忧告知 U.S. BANK 3。2013 年 7 月,丹斯克银行的一名网络经理("集团员工-1")知道 U.S. BANK 1 将不再处理 NRP 交易,也知道丹斯克银行。

  5. 即使在 DANSKE 银行推迟审查 U.S.BANK 3 的要求之后,它仍故意选择无视 U.S.BANK 3 关于不通过 U.S.BANK 3 进行 NRP 外壳付款的核心要求,并在事实上增加了这些付款。在同一时期,U.S. BANK 2 决定停止通过 Danske Bank Estonia 的美元账户处理付款。DANSKE BANK 决定将以前通过 U.S. BANK 2 进行的 NRP 美元交易转到 U.S. BANK 3。 DANSKE BANK 的管理人员承认,这一安排直接违反了 U.S. BANK 3 的 noshell 要求,但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正在全面关闭 NRP。

  6. 作为内部调查的一部分,并根据对公开信息的审查,丹斯克银行确定,丹斯克银行爱沙尼 亚分行通过美国银行处理了数十亿美元与洗钱和其他犯罪阴谋(包括俄罗斯犯罪阴谋)有关的 交易。


  • 引用的法律:

银行欺诈,《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1344(2)条

美国法典》第 21 卷第 853 (p) 条

28 U.S.C 2461 (C)

洗钱


  • 被告的论点: 根据与美国政府达成的认罪协议,被告对信息罪状 1 承认有罪,并同意向美国没收相当于 2,059,979,050 美元的美国货币,这是 1 项构成或来自因实施信息罪状 1 所指控的犯罪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收益的财产;


  • 案件判决: 对罪状 1 认罪。缓刑:缓刑的期限为认罪协议的期限,即自信息提交之日(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三年,即 2025 年 12 月 13 日。被告组织必须遵守本庭通过的标准条件以及附页上的任何附加条件。被告应遵守已签署的认罪求情协议的所有条款,以及已签署的报告和合规协议中规定的任何义务。赔偿金:400.00 美元立即到期。归还:1,209,062,646.00 美元。 被告组织应向下列收款人支付刑事罚没款,金额如下。收款人名称 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支付刑事罚金的特别指示: 根据认罪协议条款,被告应向美国没收 1,209,062,646 美元。被告应根据司法部和美国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供的指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支付罚金。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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