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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 Wells Fargo Bank



 

案件编号: #1:21-cv-08007

提交日期: 2021 年 9 月 27 日

法院: 美国纽约南区法院

原告: 美利坚合众国

被告: Wells Fargo Bank N.A


  • 案例信息: 从 2010 年到 2017 年("涵盖期间"),富国银行违反邮件欺诈、电信欺诈和银行欺诈法(《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1341、1343 和 1344 条),欺诈了 771 名使用该行外汇服务的商业客户,其中许多是中小型企业或联邦保险金融机构。§§ (i)向客户谎称银行将对客户与银行进行的外汇交易收取和/或正在收取某些固定外汇价差或销售保证金(银行有时在内部称之为 "固定定价协议")、 (ii) 在经济上激励其外汇销售专员向客户多收费用,同时不采取措施确保外汇销售专员将遵守或正在遵守固定定价协议,以及 (iii) 系统地向客户收取高于富国银行在固定定价协议或其他协议中表示将收取和/或正在收取的外汇价差或销售利润,同时向客户隐瞒多收费用。通过这种厚颜无耻、范围广泛的欺诈行为,富国银行得以从客户那里秘密获得数千万美元,而这是该银行无权获得的。


  • 原告论据:

  1. 富国银行在与客户进行外汇交易时,通过抬高卖出货币的价格和降低从客户处买入货币的价格来牟利,以满足客户的电汇出账和入账需求。

  2. 在涵蓋期間,許多富國銀行外匯銷售專員有系統地向數以百計的本行商業客戶多 收欺詐費用,多次對客戶外匯交易收取比他們所聲稱的本行會收取及/或正在收取 的更高的銷售利潤或差價。

  3. 有时,富国银行的外汇销售专家会根据参与执行交易的客户代表的不同,向同一客户收取不同的点差。具体而言,富国银行的外汇销售专家会对某些被认为在外汇交易方面不够成熟或经验不足的客户代表所要求的交易收取更大的点差。

  4. 富国银行给予外汇销售专员不当的经济激励,让他们将外汇收入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时又不提供有意义或有效的监督,防止其员工欺诈性地向客户多收费用,富国银行创造了一种工作环境,在这种环境中,欺诈客户或以其他方式占客户便宜成为正常的商业行为。


  • 引用的法律:

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执行法》("FIRREA"),18 U.S.C. § 1833a

邮件欺诈、电信欺诈和银行欺诈法规,《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1341、1343 和 1344 条

诉讼地,28 U.S.C. §§ 139l(b)(l)和(b)(2)

AML(反洗钱)


  • 被告论据:

  1. 认罪

  2. 同意一项规定


  • 案件判决: Wells Fargo 承認、確認並接受對以下行為負責: Wells Fargo 應在生效日期後十四 (14) 天內支付以下款項:(a) 向美國支付 35,337,319.90 美元,加上以下規定的利息,這筆款項將構成 FIRREA 的民事罰款(「民事罰款金額」);以及 (b) 支付 2,000,000. 00 美元,外加下文规定的利息,根据《美国法典》第 18 篇 981(a)(1)(C),这笔款项将被没收("没收金额")。 本款规定的利息应从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本款规定的民事罚款金额和罚没金额支付之日止,每年按 1.63% 的复利计息。 Wells Fargo 將根據紐約南區美國檢察官辦公室提供的指示支付民事罰款和沒收款項。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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